本報訊 3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施行,正式明確“襲警罪”,規(guī)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入刑。3月25日,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山首例襲警罪判決。被告人周某遇交警設卡暴力抗法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。
2020年10月11日晚上8點左右,中山交警在火炬開發(fā)區(qū)江尾頭村某路段設卡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。突然,一輛電動三輪車駛入該路段,民警上前嘗試叫停三輪車,讓駕駛員接受檢查,但三輪車不但沒停下來,反而沖卡一直往前開去。隨后這輛三輪車就被后方的民警攔截下來。
在民警對駕駛三輪車的被告人周某進行詢問和檢查期間,周某不僅拒絕配合檢查,更暴力抗法,致執(zhí)勤公安民警身上多處受傷。經(jīng)法醫(yī)鑒定,損傷程度達輕微傷。隨后,被告人周某被當場抓獲。
今年1月22日,檢察機關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,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務罪。今年3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實施。《刑法修正案》將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罪名補充、修改為襲警罪。
市第一法院認為,被告人周某無視國家法律,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人民警察,行為已構成襲警罪。王熙貴法官介紹:“因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犯罪對象,是正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的人民警察,屬特殊客體,所以本案罪名應依法由妨害公務罪變更為襲警罪?!?/p>
法院表示,人民警察是最大的執(zhí)法群體,同時也是一個高危職業(yè)。近年來我國警察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中,遭受暴力襲擊導致傷亡人數(shù)居高不下,而設立襲警罪這一罪名體現(xiàn)了國家對人民警察最大的關心和保護。
王熙貴法官說:“該案的判決體現(xiàn)了《刑法》的震懾作用。作為審判機關就是要運用《刑法》這一最嚴厲的強制措施,保護人民警察在依法執(zhí)行職務時免受暴力襲擊,營造尊警、崇警、愛警的良好社會氛圍?!?/p>